9月4日,江西省第22次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案,《辦法》的修訂為提高全社會雷電災害防御意識和能力,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提供依據。
《辦法》共有27條,此次對《辦法》的五個條款進行修改,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其中,第九條修改為,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存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新區、特色小鎮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開展區域雷擊風險評估。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再單獨進行雷擊風險評估。區域雷擊風險評估,由承擔區域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安裝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其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單位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整改。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負責;
第十八條修改為,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在本省銷售的防雷產品,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省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防雷產品;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當地人民政府和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搶險救災、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文/鄧敏佳?吳玲?審/周國強)